還記得我以前在舊金山時有個朋友Danny,透過Danny我跟他的另外兩個好朋友也進而成為clubbing friends,每次出去跳舞,一定都會互相邀約。

在我們一同出去玩了好一陣子後的一次聊天中,我才意外地由Danny口中聽說原來這兩個朋友先後“分享了“另一個也叫做Danny的男友,而且聽說這個男人在不久前跟朋友A分手搬出去時,才帶走了他所有的CD跟一些衣服,而其實在更早跟朋友B分手時,也發生過類似的事情。
最後,兩個朋友共同的評語是:這個男人是個情緒暴躁又自私的jerk。

也所以在分手時,他們的態度都一樣:隨便你要帶走什麼,趕快給我走就是了!
(p.s 這跟匈牙利先生當年的離婚一樣,匈牙利先生直接對他老婆說:帶著你的行李給我滾,你想搬走什麼就都搬走沒關係,今天就走!!)


我不禁訝異地問,這不就是飛躍比佛利裡面那種伴侶大洗牌的現象嗎?(我還記得我當初對他們說的話: It’s SOOOO Beverly Hills 90210!!)
我以前班上也有同學發生暑假“交換“伴侶然後在“試驗“兩個月覺得還是原來的男女朋友比較好,然後再換回來的事情發生過。

我當初一直覺得這種情節只發生在電影裡,沒想到竟然會在我的生活圈中發生。
不過我總是不懂那到底是怎麼work的??難道都沒有任何一方覺得奇怪,尤其在事後見面時覺得尷尬?


為什麼我總覺得這種“資源回收“的事情不該在relationship中發生,畢竟這不是個你丟我撿做環保的好時機,這樣的例子卻是越來越多?

我不知道是我當初在國內時太過封閉還是這只apply國外的市場,是我自己規矩太多還是我跟這個世界的價值觀已經脫節,難道,我的價值觀又再度成為現代的最後一隻恐龍?


以前中國不是說:朋友妻不可戲,一旦發生了什麼事情,可是會被古書記載下來流傳千古遺臭萬年被後人罵到臭頭,如果是女人還更可怕必須走過貞節牌仿。

曾幾何時現在變成,你不要的女朋友就我來用用吧?

感情,曾幾何時變成可以再回收的保麗龍碗或竹筷子??



還記得當我訝異地問這兩個朋友,“共同分享“同一個男友不是很奇怪嗎?
他們只聳聳肩說: honey, it’s a small world! It’s very hard not to recycle!


但是,我說的不可資源回收,又不是大家都必須初戀就必須從此守著彼此,有樂一同享有苦一同擔,不論千辛萬苦有任何問題也不能分--因為大家都是只能用一次的竹筷子∼
自己的朋友的男朋友,最後不管是搶過來還是輾轉流傳過來變成自己的男朋友,難道不奇怪嗎?

加上gaymen如女人般那樣的gossip的天性,就像sex and the city的早餐八卦會一般,那種“Oh,你在跟那個某某某交往阿?我知道他的前男友是誰誰誰,聽說他在床上一下就結束了!現在進步點了沒阿?!“或甚至“聽說他很needy喔!“之類不得體的話,想擋都擋不住。

即使不說是這種尺寸跟性能的話題要被硬生生的輾轉流傳比較,跟你認識的朋友分享同一個男朋友,難道不會想知道當初發生的事情?
有多少人,可以真正成熟到不在乎或不好奇另一半的過去,尤其,當你知道另一半的過去又參雜了你的人際圈,一種,會讓你又好奇想知道當初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才導致分手,想知道這個人到底有什麼壞毛病,想知道當初他跟你朋友談戀愛時送了什麼禮,他們到底關係到什麼程度,但是在好奇心作祟的同時,又覺得知道後可能會在心中留下更深的陰影..

畢竟,在你知道你男朋友跟你的朋友曾經上床這樣的事實後,能夠完全不去care的又有幾人?

Plus, I think that’s nothing to do with maturity. That’s what so-called “Human Nature”!



That’s exactly why I don’t do recycling!! And I don’t understand why people do recycling!
因為我確定,我無法訝異我那脆弱的人性中的好奇心與忌妒心,我無法忍住不去知道那些事情的detail,同時又無法承受知道事實之後的感受。


也同時所以,我知道這個圈子可能不大,但我更相信recycle最後的結果通常都不會有什麼好下場,雖然說世界再小,就像Friendster裡面的友情網路中,你很容易發現你認識的朋友誰誰誰,其實也認識誰誰誰,最後牽來牽去,我們還是“歡樂一家親“!
不過,我想在“幾等親“之內,“朋友妻不可戲“的強制禁止資源回收的遊戲規則,還是應該好好遵守。

畢竟話說回來,世界還是有無限可能的寬廣,只要你願意去探尋。

圈子越小,我們越是要建立遊戲規則,而不是“讓我們亂在一起“,否則,這跟orgy或home pa到底有什麼樣的差別呢?

感情,畢竟不是寶特瓶,所以,請勿隨便回收!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marsnvenu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