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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自己在plurk上回話跟自言自語之間,真是熊熊地覺得真的是有比Adam Lambert更值得討論也更重要的話題,所以突然地覺得或許反而應該先把那個下集擱一擱 (畢竟當初寫文章最主要的想法跟理由也是覺得如果大多數同志們其實少花點心思跟時間在意跟討論adam是否因為同志輸掉比賽,不才有時間關注別的更重要的事情? 畢竟AI不過是AI,眾同志們需要get a life而非過度反應...)

猶記N年前,然後又在三年前當匈牙利先生的朋友小匈牙利證實感染HIV後,我曾經在當時的明日報幾個報友的台之間稍稍地討論惡意傳播愛滋(未盡義務告知性伴侶自己染病現狀)的定罪化問題。今年,繼加拿大的Johnson Aziga因其"未告知性伴侶其愛滋status"而在4月4日被正式宣判兩個一級謀殺罪而"據說"成全球首例後[註一],緊接著於四月底在多倫多一同性戀男子被警方以同樣罪名起訴而成第一宗同性戀間的案例,然後在短短兩個月間不到,在離同志驕傲Gay Pride即將登場短短不到三週間,上周有第二名多倫多男子被警方逮補並以謀殺跟性侵犯等罪予以起訴(attempted murder, aggravated sexual assault, assault causing bodily harm and assault with a weapon),此一話題無疑會是也該是重要的熱門討論!

 

事實上,在我寫這篇文章的今天下午,有個跟愛滋有關的團體甚至透過幾大同志協會與GLBT媒體以及facebook的連結,號召人群前往首都Ottawa向議會進行遊行抗議活動,並為抗議行動取"Stop the Criminalization of HIV-Positive People!"的slogan。


不過當然在詳細討論前,我們還是就這Aziga的案例先做背景說明。

今年53歲的Aziga是位烏干達的移民,而在1996年被告知他已經是愛滋帶原後至2003年他被逮補前,他前後與至少13位女性進行多次沒戴保險套的高危險性行為,並在性行為前沒盡義務告知對方他的帶原身分。這其中的7位在與Aziga有性關係後被驗出HIV+,而裡面的兩位更分別在2003與 2004年在相隔半年左右死於愛滋。

由這邊寫出的年代時序不難發現整個案件前後延宕非常久的時間,檢方從2005年在收集跟其有性行為的婦女的調查資料與筆錄後認為有絕對充足的證據顯示Aziga蓄意不告知其性伴侶有關他的愛滋感染事實後,便積極推動法庭開審時間。不過也正因這話題的敏感性,如Canadian HIV/AIDS Legal Network之類的機構都激烈的發表辨論認為案件的處理不但對對抗愛滋沒有幫助,更擔心社會大眾會加深HIV帶原者都會是"潛在的罪犯"的概念而加深社會對帶原者的歧視問題,使得此案一再地延後開審日期。

最後,Aziga案終於在2008年末開始進行trial,儘管Aziga的律師在審判時辯稱,Aziga因身體有病而情緒低落,並無意去危害他人性命,不過最後在受害者紛紛表示若知道Aziga有愛滋病毒,則絕不會與他發生性關係。Aziga最後在今年(09年)四月判定其"謀殺兩名婦女跟性侵害其他受害者"的罪名成立。
根據加拿大的公共衛生令,任何有感染愛滋病毒的病患都有必要將病情告知其性伴侶。不過Aziga明顯是第一個因罔顧後果散播病毒而被謀殺罪名定罪的加拿大人。[註二]


如前所述,此項案例及判例當然地造成極大的迴響與討論,尤其,更在網路blog等上造成相當大的反應。而在Aziga謀殺罪成立後在多倫多被逮補的一名同性戀男子跟一名異性戀男子,分別被警方公開並呼籲認識其身分並可能有跟其交媾的人勇於出來指認(並作緊急檢查與醫療措施)。[註三] 至此終於爆發人權與愛滋協會機構出來舉辦前述"停止將HIV犯罪化"的示威行動,並通連LGBT community以及即將上場的各地同志驕傲活動。

Canadian HIV/AIDS Legal Network的總幹事在受訪時說:"要是是我的話就不會採取報警並抓人將他定罪的行動!"
"我認為這樣的行動在傳遞一個"人們不需要戴保險套或從事安全性行為"的訊息,因為大家只需要相信自己的性伴侶一但感染病毒就會盡善良義務地告知自己他們的感染狀態。而以一個防治愛滋病的觀點我認為我們在走倒退路,因為事實上有大比例的感染都來自那些"事實上並不知道自己已經是帶原者"的人們。"


還記得多年前在網路上討論時(尤其當小匈牙利中鏢時[註四]),絕大多數的聲音都是同這些愛滋協會的。尤其在這GLBT團體裡,大多在尤其漸漸的愛滋病雖仍沒有藥根治但卻可以控制住、帶原者在不發病但按時服用藥物以及穩定作息也幾乎可以確定延續還算挺久的生命的科技進步的現在,更是以"尊重人權"、"不要歧視"等口號跟大帽子,去反對散播愛滋的定罪化。

"愛滋病早就不是世紀絕症了!"這些人說。現在最重要的課題更也不是去穩定帶原人數,而是持續地去努力不讓愛滋污名化(或同志汙名化),其中不少人更是這樣說。


我想我的老讀者們大概很明顯的知道我站在哪一邊或是要講什麼,或,新讀者們從比較近期的"Matthew Mitcham"到Adam Lambert等爭議裡大概也猜的出來: 的確,我不但是為這判例以及這樣開始執法以及網路上我看到年輕一輩的人跟我抱持相同看法甚至開始覺得這思想似乎"終於"開始是"風向所趨"而感到欣慰並大拍手,更覺得為這些所謂愛滋機構並揚名"Stop the Criminalization of HIV-Positive People!"展開串連跟示威遊行的人感到是邏輯不清的"老還顛"。

以另一則最近在加拿大發生不同領域但卻值得討論並在我認為可以類推的大案子:兩年前15歲高中生Manny Castillo在football比賽裡,被對手用力的將頭往地上壓而意外致死。即使連死者的父親都認為那比較歸類於"意外事件",法官卻在上個月宣判將Manny頭碾在球場上對手guilty of manslaughter(錯失殺人)。法官的訊息傳遞的相當清楚,即使在球場上,也不能免除於法治之外(not immune to "Laws of the Land")。今天任何事情都有一個界限,而法律,便在找出那條界限去保護社會與國家群眾,也同時沒有一個領域可以排除於法治的規範內。法治系統與法官(或jury),便在審判那條界限是否被跨越,如果有,即是有罪。而這中間真相的判斷的難度,則有賴這個系統(again從法官到律師到jury)或我們日益精進的科技來協助。

以這錯失殺人的高中生為例,jury跟法官聽了辯護律師的辯駁,也聽了死者家屬以及其他在場的證明,做出他們的判斷,以Aziga與另外在多倫多被逮補並按上罪名等待起訴的兩名嫌犯為例,三名嫌犯的共通點都在"多次"沒有告知性伴侶其染病事實並從事"多次"不安全性行為。(多次甚至是包括多次跟同一人卻始終沒表明其染病事實。)執法人員依法依事實並依每個案件的情勢作為判定。
是否有歧視? 我不但認為沒有,甚至認為"認為有歧視"或"認為會引發歧視"的人是在說笑!

這就好像在說強暴罪的設定是criminalization of sex一樣。強暴是性嗎? 非也,強暴是傷害,是種傷害罪。而當一個可能的強暴嫌疑犯在某個社區晃蕩未被抓到未被審判前,警方有義務在這個社區貼布告,要求夜行獨居的婦女警惕加強防備。而這樣的布告,你會說他是在"讓婦女歧視所有的男人"嗎?

你不會,因為這樣說的話很明顯的你的邏輯有問題。

那,又為什麼說惡意傳播愛滋病的定罪化是在"加強歧視愛滋病患與愛滋帶原",或甚至是在"加強歧視同志"呢?

你可以說因為很遺憾地社會大眾還有不少人還在將這些東西之間劃上等號。但是那麼,以你一個社會基金會或社會救助協會甚至社會教育者的身分,該做的責任不便應該是在持續你的社會教育,教大家認清觀念釐清邏輯,怎麼會是跳下去跟大家一樣的邏輯不清呢?!


這麼多年來為什麼美國影集CSI與Cold Case等如此紅?因為現代的科技進步,在DNA的探測、儀器的更新、檢驗技術的進步,forensic science的精進,讓過去無法辨識清楚,讓嫌犯有可能狡辯、讓律師法官甚至jury無法看清真相的可能,都一再的被釐清與降低被誤判的可能。

我以為,科技的進步在愛滋病上不應該只是去延長病患或病毒帶原者的生命或去等治療的研發,更也應該去做防治甚至保護的工作。而其中的防治,便該包括縮短愛滋病毒從感染到可以探測的時間(現在一般抽血檢查是檢查出三個月以外的感染,不過據說已經有其他檢驗技術可以得知比三個月短的時段內的感染[註五])、甚至是即使是跟multiple性伴侶也要可以揪出中間是哪一人傳染的!(p.s 就像一個slut跟multiple性伴侶上床後最後中標懷孕也要知道是誰才是爹一樣的。 但當然,ideally是要根本的防止傳染啦!)


而在此之前,當然,我並非不同意安全性教育的再教育以及再提倡。也甚至,事實上從此事件從這個基金會的發言到網路的反應或甚至另外其他一些或許是在反抗歧視愛滋的廣告,都有錯誤也同時必須再教育的地方:

不少網路上的聲音在那多倫多第一位被抓的男同志後出來,說是受害者自己太笨,自己該從事安全性行為 (這跟Canadian HIV/AIDS Legal Network的總幹事的發言事實上有某種異曲同工之妙)。而他們的理由是: 當你同意bareback,HIV+的人會認為"你一定也是HIV+所以才敢從事不戴套的性行為",所以根本也不需要告知了~

這第一個很明顯的錯誤即在這些HIV+的人認為: 已經中標,又何必再戴?!!

但事實上,即使你已經帶原,便代表你一旦有任何其他病毒交替你的抵抗力就更弱,當你受到更毒的病毒感染時,你的HIV status便可能會惡化。
加上保險套並不是只在防弊HIV與愛滋,更是防弊其他的STD。所以你當然該繼續戴甚至一定得戴下去!

 

再來,對於這個社群會說出"那是那個受害者/bottom自己沒有採取保護措施的問題,是他自己笨、要自己負責任"。我的感想是對我們這個社群感到心痛與可悲!!

某個程度這些受害者可能的確得負部份責任,但曾幾何時,相信人而受騙,最後的下場卻是要受吐口水地要自己承認是自己的傻而得承擔後果? -- 而這,就是我們的安全性教育所教導出來的結果嗎?

 

我另外由此想到過去在多倫多看到一則其實讓我感到非常不高興的宣傳廣告: 裡面其實是在要大眾反用同理心地去看待或尊重HIV+,並以slogan反問:"如果你每次告知你是帶原都被拒絕,你還願意告知他人嗎?"

我想這個廣告某個程度的切到要害,但卻也傳遞錯誤的鼓勵。現在愛滋病雖可能不像SARS或最新的豬流感,但也仍然是無解之病。HIV+在hookup跟人上床前告知才把人嚇跑固然是種傷害,但就像讓SARS或豬流感病患不戴口罩地跟大眾接觸然後說"反正也不是百分之百的一定得病~",一樣是種assult。今天SARS或豬流感是空氣呼吸道傳染所以需要隔離,HIV則是性或體液交換的傳染,所以機構還是得set records straight地繼續強調傳染途徑、強調並不是你跟他同處一室一起工作一起上學一起吃飯甚至握個手或嘴碰嘴地say hello式的kiss就可以被傳染,並做可能如Fali過去介紹過在法國做的廣告--由名人出來問大家"如果我是帶原你還願意看我節目/讀我的小說/聽我的CD/跟我同桌共餐嗎?"

 

另一方面,則是對於其他未知自己已感染而成為傳染原的,也就是這些愛滋機構擔心的,更是該在安全性行為廣告上大作這樣案例的(每年)數字以及百分比的廣告,以達到真正的勸阻與教育效果以進一步地達成可能的防治上的真正效果。

 


沒有導正方向以及沒有釐清邏輯思考去做的性教育防治宣導,最後不但可能沒有收到效果、沒有真實的對抗對愛滋病的歧視問題,卻更反成上面這些錯誤的觀念,或,反而可能像最近在美國爆發的"陳冠希"事件一樣,顯示美國在受70.80年代愛滋黑死病打擊後,其實仍對疾病有極錯誤的觀念與看法。-- 輔以"Milk"電影得到奧斯卡screenwriter的Dustin Lance Black之前跟男友的sex tape流出。已流出的照片中明顯地看出Dustin並沒有做任何的保護措施,也因此而更受GLBT內部抨擊為"hypocrite"。

事實上除了這些人可能是知名人物外,性行為是每個人終期一輩子必定會做過的事情,個人認為Dustin不但沒有什麼好抱歉,甚至其實可以讓那些要他道歉或說因為他的"危險性行為"而不配成為同志青少年的表率的人get a life!
Dustin在照片中可以看出身體保持的非常健康也有不錯的體格,而據他表示兩人當時是男朋友關係。而如果兩人當時是從一而終的managomous relationship關係又確定彼此身上沒有任何疾病,保險套的使用,從一個角度當然是說保護自己,但從另一個角度,則其實是不信任自己的伴侶。[註六] -- 也當然,如果Dustin本人跟sextape的伴侶當初不過是hookup,我想這另外的確是個非常好的借鏡跟另外非常值得討論的話題。[註七]


回過來正題,我認為傳播愛滋的定罪是極度需要的。也甚至很高興遲至2009年終於在加拿大這樣算是比較尊重同志地位也比較開放的國家,有了這樣嶄新的判例。更欣慰前述的抗議活動不但是有那麼點雷聲大雨點小,不管在網路或媒體上我看到不少人的反應都如我的文章一樣: 法律與法治是清楚的,而在有沒有越過那條界限之間,我們則希望科技的進步,不但將可以協助我們重新的打開那些cold case,一一地給予公平,並打開我們的眼界與重新審視我們的認知,偕與其他方面的社會活動努力,去改變這個社會跟這個世界。


[註一] 畢竟不是這方面的專家(這可能得來問Maurice);在我尤其在為了寫這篇文章稍微查詢下發現,事實上因惡意散播愛滋而被定罪的全球案例並不少。只是可能被按上"謀殺罪"的Aziga的確是全球首樁。

[註二] 加拿大過去其實有多樁因惡意散播HIV病毒(未盡義務告知性伴侶自己染病現狀)而被判傷害罪成立的案例,其結果從數年有期徒刑到驅逐出境不等。

[註三] 其中的異性戀男子據警方表示,不排除他其實還有另外跟多位男子進行性行為。

[註四] 事實上小匈牙利說他知道是誰傳染給他的,甚至當時,此位在多倫多有頭有臉的DJ甚至還像魔術強森那樣地表示"反正都是這些小屁股來貼我是他們自願跟我上床的,我又沒有逼迫你跟我有性行為!"

[註五] 這科技可能有待釐清查證,不過我上個月看家醫時因為突然地提說那我抽血檢查可不可以順便檢查所有STD,被我的醫生問了一堆問題(包括"為什麼突然提?"、"跟匈牙利先生之間是否managomous?"、"我是否有cheating或是否懷疑配偶cheating?")並再次教育告知如果是一般抽血檢查只能查出三個月以外的性行為(然後再次地問前面的部份問題以確定我第一次有無誠實回答,並用以判斷他是否應該改用其他方式幫我做緊急測試--aka.如果其實我是前兩天才發生跟嫌疑人物從事非安全性行為,他是可以送我去做急案檢驗的~)

[註六] 從這當然可以講很多,但就也離題太遠,有機會再把這話題獨立討論。不過用一句帶過的話,是的我的確覺得保險套與安全性行為某個程度是overrated! 畢竟連異性戀間的避孕功能都只有97%!!

[註七] 話題則是當然從可能過度horny的小頭管不住大頭的不安全性行為到可能這個團體中desperate bottom的low bargaining power甚至low self-esteem問題...
題外話,我甚至可能要說我對事件的看法是連對給大眾/青少年建議"絕對不要拍這些'家庭錄影帶'"的名嘴或專家我都覺得有問題。該歧視或給予有色眼光的是愛看這些帶子又還有有色眼光的人,而不是拍的人或是看的人。這個世界的人真是很多邏輯不清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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