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也介紹到第十五則了,我們來介紹一點特別的東西!


在版友Vincent家裡稍稍地討論了一下同志結婚合法的幾個國家的結婚權的不同(荷蘭、比利時、西班牙、加拿大、英國以及美國麻州)、以及和以前(或現在其他一些西歐國家)所謂的同居法的不同,還有最重要的,結了婚後的保障的權利以及義務又有什麼不同。

加拿大因為實行同居法(common-law partnership)以來已久,加上法律施行其實某個程度跟美國的聯邦制度有一點點像,各省在稅務與很多東西上都是各行其政,所以對於同志婚姻,很多省分早就通過也早就在實行了,2005七月最後中央通過全國都適用同志婚姻其實對這些早就施行已久的省分來說一點都沒什麼不同的改變。

倒是因為施行已久,這其實圈內也有不少人一直呼籲是基督教或異性戀為了生兒育女下的產物、同志不該追從而應該我們自己創造一套屬於同志自己的制度的婚姻法,有人結婚,當然也就有人離婚。
如果沒記錯,其實去年初就有聽說第一對同志離婚案件的申請了(是一對Lesbian)。

也所以,婚姻的合法雖給與結婚的人權利與保障(如死亡繼承等),卻讓分手變得ugly∼
既然要離婚,又既然有了保障,以前只適用於異性戀對薄公堂爭奪財產的花系列劇碼,就此也可以出現在跟女人相比並不比較不drama的同志身上。


安大略的某家律師事務所,便做了這則以前大概只適用於女人(老婆)身上而現在不但可以攻打大老婆市場還可攻打同志市場的廣告。

廣告裡完全沒有任何“文案“,就在這拉風的跑車的車牌上寫了“Was His“∼

還有什麼辦理離婚的廣告要比這“Was His“的字眼更有效的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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